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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一涉德知識產權案件軍人信貸想申請銀行

四川新聞網成都4月25日訊(記者 餘娜)今日上午,四川高院公開開庭審理瞭一涉德知識產權案件,並邀請瞭部份全國、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校師生、媒體記者前來旁聽,通過直觀的庭審形式普及知識產權知識。電影發行權委托合同產生經濟糾紛記者從高院瞭解到,2003年,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小釘作為制片人、編劇和導演,拍攝瞭彩色電影故事片《來瞭》(英文名I AM HERE)。2008年10月11日,胡小釘與上訴人(原審被告)冉若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市簽訂《協議書》,載明:胡小釘作為影片《來瞭》的版權(含發行權)持有人,同意將該片及相關產品,交由冉若彬在德國及歐洲各國獨傢全權代理發行;該片在德國及歐洲各國發行所得收入分配方式為胡小釘收入63%、冉若彬收入37%等。為此,胡小釘向冉若彬出具《授權書》。2008年11月15日,冉若彬代表胡小釘與代表電視臺集團(德國)ZDF的代表Maria Fuss女士簽訂《合同》,載明:賣方將電影《來瞭》(I AM HERE)的版權和播放權在一定條件下的轉讓給買方。雙方同意,要付給賣方的價格,不得低於110000歐元。如果雙方中一方延遲兩個月以上,另一方可以兩周內提出延遲調解。在此期限過去之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2009年7月15日後,冉若彬多次向胡小釘出具《函件》、《證明》,同意支付70萬元人民幣於胡小釘。此後,冉若彬告知胡小釘電視臺集團(德國)ZDF終止瞭《合同》。被告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將原告告上法庭原審法院認為,胡小釘與冉若彬所簽的《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以依約履行。本案審理中,胡小釘和冉若彬對於胡小釘作為制片人、編劇和導演,拍攝瞭彩色電影故事片《來瞭》(英文名I AM HERE)、雙方於2008年10月11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市簽訂《協議書》以及冉若彬將涉案電影作品《來瞭》的發行權出售給瞭德國電視臺、後該影片在德國的銷售收入已存入冉若彬的銀行賬戶內等基本事實均無異議。但雙方對冉若彬是否應當向胡小釘支付合同款項各執一詞。胡小釘主張冉若彬應當依據合同向其支付款項,而冉若彬抗辯稱款項曾經到賬,但因胡小釘沒有提供合同履行所需各種文件,從而德國電視臺已將款項收回,故無需再向胡小釘支付合同款項。原審法院認為,綜合本案證據,冉若彬已經收到出售涉案電影發行權所得款項,其多次向胡小釘表示已經通過其工作解決瞭相關的手續問題並已經可以自由支配該款項。而冉若彬提交的兩份《公證書》所附的材料,因未附中文譯本,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的規定;且僅憑網頁內容,不足以證明冉若彬關於德國電視臺通知解除合同及退款的主張。故對冉若彬所稱其與德國電視臺的合同已被解除且款項已被劃回德國電視臺的抗辯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冉若彬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胡小釘支付70萬元人民幣及相關利息。被告冉若彬不服判決,將原告告上法庭。庭審爭議焦點記者瞭解到,此案爭議焦點歸納如下:德國電視臺是否撤回預付款並解除上訴人冉若彬以被上訴人胡曉釘名義簽訂的版權轉讓合同。上訴人冉若彬主張:因為胡小釘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提供電影出口文件等相關資料,德國電視臺已撤回款項,並解除合同。證據:有電子郵件、經過公證的福斯女士的證詞為證。被上訴人胡小釘主張:1、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義務,並且提供瞭相關文件資料,如果還有需要提交的資料而沒有提交,是因為冉若彬未告知;2、沒有證據表明德國電視臺已撤回款項,並解除合同。質證意見:冉若彬提供的電子郵件中文譯本不準確,和胡小釘一審提供的同一份電子郵件的中文譯本意思不一致,且超出瞭舉證期限,建議法庭采納一審質證意見。福斯女士的證詞,一則超過瞭舉證期限,二則是合同方當事人單方說明,不具有說服力,三則即便真有此事,解除合同也沒生效,因為解除合同的通知需到達胡小釘之手才生效,而胡小釘從未收到過解除合同、撤回款項的通知。據悉,案件將擇日宣判。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2-04-26/140822885.html高雄前鎮房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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